一、问:淮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及范围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答:(一)淮海西路至西山隧道沿相山至煤师院以南,东山路至东岗楼立交桥以西,高岳路至南湖路以南,南湖路至南黎路以西,南黎路至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至淮海西路以东的土地为一等,12元/平方米。
(二)开渠路至岱河以南,沿岱河到长山南路以西,沿长山南路、孟山南路顺市县界到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以东至南黎路以南,沿南湖路、高岳路、东山路至开渠路以东土地为二等,10元/平方米。
(三)北外环至龙河以南,沿龙河到梧桐路穿101省道至萧濉新河以西,由萧濉新河以北沿市县界经101省道、淮海西路、102省道至北外环以东(一等、二等除外)范围内土地为三等,8元/平方米。
(四)安徽淮北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及龙湖高新技术区,杜集经济开发区滂汪工业园区,烈山经济开发区园中园及刘庄、新蔡、宝迪、雷山工业园范围内土地,以及市区其佘郊区的土地为四等,6元/平方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秘〔2018〕26号)
二、问:缴纳土地契税时,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一)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契税,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
(二)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24号)